卢某家中办理丧酒,将宴席交由王某承包。三岁女童小张随长辈赴宴时,与宴席雇工相撞被蒸饭用的开水烫伤,伤情评定为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伤残。小张一方起诉索赔32万余元。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小张监护人承担60%的主要责任,宴席承包方王某和宴席组织者卢某分别承担30%和10%的责任,共计赔偿12万余元。
王某长期承接集体宴席服务活动,卢某因家人去世需按当地风俗习惯办理丧酒,于是聘请了王某于2025年3月4日至6日为其家人办理丧酒。卢某安排了邻居的厨房和部分空置院坝作为办理丧酒的场地供王某使用。所需人员由王某自行召集并支付工资,王某向卢某收取相应费用。
2025年3月6日,卢某家人出殡当天,小张跟随爷爷到卢某家参加丧酒宴席。王某所聘请的后厨工作人员李某、毛某、杨某及赵某在厨房工作。蒸完饭后,赵某叫小张的奶奶端起蒸笼,将蒸饭用的热水盛入盆中。赵某端盆准备去洗碗时与进入厨房的小张相撞,导致小张被盆中的热水烫伤。小张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多处二度烧伤、躯干烧伤以及累及体表10%以下的烧伤。此后,小张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
2026年1月22日,经昆明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张此次损伤评定为一项八级伤残和一项九级伤残。事故发生时,小张的爷爷已经远离厨房,脱离了对小张的监管范围。另外,王某考虑到卢某家庭困难,对本次宴席费用进行了适当减免。
法院认定小张的经济损失合计304985.32元。鉴于小张是未满4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宴席承包方应对加工现场的安全负责,而卢某作为宴席组织者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防范和提醒义务,因此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小张监护人自行承担60%,王某承担30%即90896元,卢某承担10%即30299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由王某承担1500元,卢某承担500元。一审判决王某赔偿92396元,卢某赔偿3079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