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1日深夜,陆某驾车行驶在道路上时,行人牙某突然加速横穿马路,导致陆某的车辆直接撞上牙某。撞击后,牙某当场受伤昏迷,躺在机动车道中间。陆某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但没有按规定在车后放置警告标志。

仅10分33秒后,邓某驾车经过该路段,因夜间视线差未能及时发现躺在路上的牙某,车辆碾压到牙某左下肢。牙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于次日0时死亡。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牙某系交通事故撞击造成颅脑、脊髓损伤死亡。
交警对两次事故分别作出了认定。第一次碰撞中,牙某因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马路,承担主要责任;而陆某因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第二次碾压事故中,陆某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邓某夜间行车未尽观察义务,两人负同等责任,牙某无责。
事故发生时,陆某和邓某的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由于索赔协商无果,死者家属将两名司机及两家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死者家属认为机动车应对行人负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要求陆某承担更多赔偿责任,并认为邓某也需承担责任。陆某辩称牙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仍加速横穿马路,应承担主要责任。邓某则表示事发路段无路灯,路面漆黑,他已尽力避让。
法院认定两起事故间隔极短,且无证据证明牙某在二次碾压前已死亡,因此属于多因一果、连续分别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适用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第一起撞击是造成致命伤的主要原因,占80%的原因力;第二起碾压虽未直接致死,但加重了伤情,占20%的原因力。
在第一起事故中,牙某承担60%的责任,陆某承担40%的责任。因此,牙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为48%,陆某为32%。在第二起事故中,陆某和邓某各承担50%的责任,即各自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民事责任比例为:牙某自行承担48%,陆某承担42%,邓某承担10%。
法院核定全部损失合计97.6万元。A保险公司先期赔付了18万元死亡赔偿金。扣除交强险限额赔付部分后,剩余损失61.4万元按比例分担:死者自行承担29.5万元,陆某承担25.8万元,邓某承担6.1万元。这些赔偿金额由各自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