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被告人旦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从扎某处收购了3头野牦牛幼体,并分别出售给被告人南某某2头和洛某1头。同年6月,扎某与被告人南某进入乌图美仁乡山区,非法猎捕了3头野牦牛幼体。经鉴定,涉案的猎捕、收购和出售的动物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野牦牛。
被告人在猎捕过程中,驾驶摩托车持续追赶野牦牛群,导致其受到惊吓而奔跑。有些幼崽因体力不支落单,被用绳套方式猎捕。非法收购野牦牛幼崽的目的在于通过人工养殖将其养大后,与家养的牦牛进行配种繁育,以改善人工养殖牦牛的基因。6头野牦牛幼崽中已有3头死亡,其余3头现安置在动物园。
法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旦某、南某某和洛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收购野生牦牛幼体,破坏生物多样性和高原生态平衡,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合议庭充分考量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从犯、立功及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旦某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南某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评估费用。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