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受邀参加宿某儿子的婚宴并帮忙,期间饮酒。宴席结束后,同样饮酒的贾某陪同张某回家,之后又骑着张某的电动车载他前往乡镇打牌。贾某离开后,醉酒的张某独自骑行电动车返家途中撞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和宿某连带赔偿20万元。
近日,河南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判决贾某承担6%的责任,赔偿6万余元;宿某不承担责任。
张某与贾某是朋友关系,与宿某是同村村民。2025年10月3日,宿某儿子结婚,张某前去帮忙。当天,张某和贾某分别在不同的桌上饮酒。宴席结束后,贾某送张某回家。据贾某称,他去张某家是因为张某让他拿茶叶。
张某的妻子发现张某处于醉酒状态。当天下午2时22分,贾某骑着张某的电动车载他前往乡街上的打牌场,2时34分到达。贾某随后两次进出打牌场,并于2时50分将电动车留在门外后离开。下午2时52分,张某走出打牌场准备骑车离开。监控视频显示,张某酒后步履蹒跚、行走不稳。
张某骑车撞上某村路段路北的一棵树。受伤当日,医院派救护车前往救助。张某在返回医院途中呼吸停止、颈动脉搏动消失,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救护车人员立即予以持续救助。张某到达医院后继续抢救,最终被宣布临床死亡。诊断证明书中初步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创伤性脾破裂、腹腔积血、急性酒精中毒、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既往史显示有心脏病病史,存在心梗病史。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电动车上路的高度危险性,其醉酒后独自骑电动车回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对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张某配偶彭某在发现丈夫醉酒后未进行有效劝阻,放任张某搭乘贾某驾驶的电动车外出,增加了张某面临的风险,对悲剧产生亦具有一定过错。
贾某疏于照管的行为与死者酒后驾驶发生事故身亡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实际情况,法院综合考虑,认为贾某应承担6%的责任,即赔偿55404.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法院指出,在张某饮酒后与贾某共同返回家中时,宿某法定的注意义务已履行完毕。张某回家后再次外出属于新的独立风险行为,与宿某组织的婚宴活动无关,且宿某对张某回家后再次外出不具备事先防范的可能性,也不存在法定的提醒或劝阻义务,因此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贾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55404.3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