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时违法将由车企接受处理 拟设专章明确规则。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起施行,期间经过多次修正。此次修订草案共有9章170条,涵盖了自动驾驶汽车的上道路行驶条件、违法处理原则和保险制度等内容;同时针对“醉驾”、“盲驾”、“僵尸车”、“超标车”治理以及电动自行车、“暴走团”管理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制度措施。此外,草案还提出了一些便民举措以便利群众出行。

修订草案中设置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的概念。根据草案,当自动驾驶汽车在激活状态下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负责处理。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和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则按照非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拨打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并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草案提议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并可能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关于占用道路影响通行的情况,例如未经许可的“暴走团”,草案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修订草案还调整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最高时速限制,从原来的15公里提高到了20公里,并且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包括禁止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以及使用手机等行为。草案强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客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