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张某与王某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陪同王某在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200万元的分手补偿协议。四年间,张某通过向银行借贷和借新还旧的方式,陆续向王某转账共计49.9万元,这笔款项后来被张某的妻子陈某发现。2026年4月,陈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49.9万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陈某与张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至今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底,王某与张某因工作原因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21年8月25日,张某陪同王某在某医院接受了终止妊娠手术。同年9月1日,张某向王某转账10万元。2022年3月31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张某需每月支付王某5000元,10年内结清总费用200万元,作为对王某精神创伤、身体痛苦等的全部补偿。从2022年8月至2025年10月,张某陆续向王某转账共计39.9万元。
法院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在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签订了赔偿协议,承诺支付200万元分手费。该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无论是协议签订前张某赠与王某的款项,还是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的赔偿款,均基于婚外情产生,因此无效。
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张某向王某转账49.9万元,数额巨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未经陈某同意或追认,系张某单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有权要求王某全额返还。法院支持了陈某要求王某返还49.9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时,由于王某占有案涉资金获取利益,给陈某造成了资金使用不能的损失,法院判决王某应支付利息。尽管王某确实接受了人工流产手术,但无论协议约定的200万元赔偿款还是实际支付的49.9万元,均与王某实际产生的必要损失不具对等性,法院未采信王某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某向王某转账49.9万元的行为无效,王某应返还陈某49.9万元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