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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讨薪次日老板自杀后续 法院驳回赔偿请求

   2025-11-26 14:31:40 大河报56之窗百科网14
核心提示:李某曾与他人共同经营一家企业,况某自2017年起在该企业任职。从2020年开始,企业陆续拖欠况某工资超过两万元。今年3月,况某前往李某家中讨要欠薪,双方发生争执。第二天,李某上吊自杀身亡

李某曾与他人共同经营一家企业,况某自2017年起在该企业任职。从2020年开始,企业陆续拖欠况某工资超过两万元。今年3月,况某前往李某家中讨要欠薪,双方发生争执。第二天,李某上吊自杀身亡。随后,李某的家人将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李某死亡20%的责任,并赔偿二十多万元。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上吊自杀是自主行为的结果,与况某追讨劳动报酬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的家人认为,况某闯入民宅并大声吵嚷,对李某的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造成了极大贬损,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请求法院判决况某赔偿损失214422.8元。

况某则辩称,李某的死亡与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电话录音显示李某之前就有自杀倾向,且病案等记录证实李某在脑梗术后长期患有抑郁症。况某强调,李某作为成年人上吊自杀,这是其自主行为的结果,与自己无关。

经过调查,法院查明况某于2017年6月到李某的企业工作,担任领队职务,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3月30日离职前,企业从2020年起拖欠况某工资两万多元。2025年3月2日,况某前往李某处追讨欠薪,协商未果后双方发生争吵,况某报警。根据《报警案件登记表》,民警到达现场后进行了劝导,双方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并自行协商处理。然而,第二天李某被发现上吊自杀身亡。

法院认定,况某追讨劳动报酬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李某的自杀行为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与况某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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