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自行车时翻看手机,导致撞到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摔伤成为植物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需自担70%的责任。
当事人孟某在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骑行电动自行车,因低头操作手机,导致电动自行车撞上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孟某因此摔倒受伤。此后,孟某被转移至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孟某因事故造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颅内出血,导致四肢瘫痪,完全丧失语言功能和自主行动能力,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日常生活与医疗护理完全依赖他人。
孟某家属将负责案涉路段养护的某路政公司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余万元。孟某家属认为,翘起的水沟盖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路政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
路政公司则表示,翘起的水沟盖板位于路边,并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违法驾驶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此,孟某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显示,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且有操作手机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导致本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歪斜行驶至路边排水沟处。排水沟处本应平放的盖板倾斜翘起,与路面形成坡度,孟某的电动自行车与该坡相撞后,车和人一并向前翻倒,致使孟某头部直接落地,引发脑出血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孟某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具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孟某不顾安全驾驶规则,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故其自身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某路政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实际日常养护单位,对该路段负有管理养护职责,但该公司未能妥善履行职责,没有及时排除路边水沟盖板翘起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对本次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