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明确规定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短信或接收方拒绝接收的情况下,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再次传输。该规定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前,我国在2015年通过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短信业务模式和使用场景发生了较大变化。短信服务在更好服务用户、赋能各行各业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修订后的《规定》旨在完善短信治理机制,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从规范短信服务行为、加强端口类短信管理、完善商业短信治理机制、加强用户权益保护、细化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落实用户信息登记,并准确记录留存相关信息不少于6个月,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传输短信的管理。同时,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义务。此外,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明确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公布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限等信息,规定用户对其发送短信的内容及后果负责。
对于端口类短信管理,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混用端口码号传输商业短信、业务管理和服务短信。传输端口类短信时,应同时传输短信发送方真实身份等信息,并进一步细化签名规则。短信服务提供者还应准确记录并留存相关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则需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
在商业短信治理方面,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应要求短信发送方提供接收方同意的材料并予以留存。发现短信发送方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短信或接收方拒绝接收时,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再次传输。短信服务提供者还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短信传输时段和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