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员工拒绝调岗遭辞退获赔 企业调岗需审慎合理。身患残疾的丁某自2018年7月起在太仓市沙溪镇某快递营业部担任仓管员,工作地点距离他家仅约5公里。尽管期间劳动合同与某快递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但丁某的工作地点和内容从未改变。

2024年6月,快递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将丁某的工作地点调整至距离原址50公里外的苏州工业园区某网点,岗位仍为仓管员。丁某因身患残疾无法驾车、通勤距离过远以及母亲生病需要照顾等原因拒绝调岗,并表示愿意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然而,快递公司未与丁某协商一致,单方面将其考勤系统转至新地点。端午假期,丁某仍在原地点值班,节后按惯例轮休。快递公司却以其“连续三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丁某不服申请仲裁,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满,最终诉至法院。

太仓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调整至50公里外,显著增加了残疾劳动者的通勤成本,且未证明原岗位确已撤销或调岗必要性。丁某拒绝到新地点报到是对不合理调岗的正当异议,其在原址值班期间公司未明确反对,后续轮休也符合惯例,不能认定为旷工。因此,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典型案例,提醒企业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对于残疾劳动者等特殊群体,调岗需充分考虑其身体条件、通勤能力等现实困难,履行协商义务。此案裁判有力维护了残疾劳动者的权益,对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包容的就业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