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宁县教师吴先生与前妻离婚后又和好并同居。一次争执中,前妻抱着年仅1岁多的儿子小吴前往水窖,扬言要自杀。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离开间隙,母子俩溺水身亡。

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并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法院认为,吴先生作为共同生活成员及小吴的父亲,在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结果的情况下,因过于自信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吴先生对判决表示不满,称自己提交的关键证据未被采纳,认为自己无罪。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吴先生36岁,是一名教师。他和前妻于2021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2023年3月2日,两人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悲剧发生在离他家百米左右的水窖。事发当晚,因儿子哭闹,余女士辱骂吴先生,两人发生争执、抓打。余女士抱着儿子往水窖方向走去,声称要跳水窖自杀,吴先生进行劝阻。其间,吴先生打电话请余女士父亲来劝导但遭拒。两人僵持约两小时,直到凌晨5时许,吴先生离开水窖回到家中,十多分钟后返回时发现母子俩已溺入水窖,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方提起公诉,指控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余女士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2万余元。吴先生辩称自己无罪,不同意民事赔偿。他表示,最后一次回家时已和余女士谈清楚,对方只要他父亲道歉就回家。但他父亲没有出来,他便回家去了,没想到会发生悲剧。
对于吴先生提及的短信证据,法院表示,经数据恢复未发现该条短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先生向父亲发送过该条短信,也不能认定余女士情绪已经缓和稳定。法院认为,吴先生在事中有劝阻行为,事后也进行了施救,其罪责应与完全不作为的犯罪有所区别。案发当天吴先生亲属主动报警,且吴先生在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吴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他在事发前进行了长达7个小时的高强度劝解工作,体能和判断能力都受到影响,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他们已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