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溺亡女童出事点距救生员仅1米 无证顶岗酿悲剧。2026年7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显示,2025年8月1日发生在柳南区某小区游泳池的4岁女童溺亡事故中,泳池经营方柳州某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女童父母各项损失86万余元;女童父母自负20%责任。

法院查明,女童小英生于2021年7月,2025年8月1日17时30分许,由母亲梁某及叔叔罗某陪同,使用套票进入柳南区某小区游泳训练基地。同行三名儿童分别为小英(4岁)、其姐姐(6岁半)、叔叔之女(6岁)。17时45分,梁某离场回家做饭;罗某移至浅水区旁看护,视线多数停留在手机上。18时14分,小英自1号救生台下方过道独入深水区左前侧角落下水,因身高不足且未穿救生衣圈溺水挣扎;18时16分沉底,约6分5秒后被救起。

送医后于8月19日确认脑死亡,8月24日家属放弃治疗,遗体冷藏。2026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小英符合溺水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溺水参与程度96%至100%。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9月28日调查报告确认了前述事实。经营方柳州某公司由广西某公司于2022年6月注册成立,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8月8日。2022年5月,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广西某公司签订合同,交付泳池经营5年。泳池面积255平方米,设有3个救生岗,配备救生圈、医疗箱,并贴有“照顾儿童勿分神”“五岁以下儿童要有家长看管”及《入池须知》“1.2米以下儿童须家长陪同”等标识。事发时仅2名持证救生员在岗(守2、3号台),1号台持证员请假,由无证罗某乙顶岗。小英溺水点距罗某乙岗下约1米,其未受训导致险情未及时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