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负责审查安乐死案件的调查委员会近日公布报告,去年12月,一名将近2岁的幼儿在医生协助下结束生命。这是荷兰修法把安乐死适用范围扩大到1至12岁儿童之后的第一例。

这名孩子的病情极为严重:极度早产(26周便出生),脑损伤,视力受损,确诊为癫痫痉挛综合征。尽管已经快2岁,但其发育年龄却只有约6周。父母最终决定为孩子申请安乐死,这一案例引起荷兰社会广泛讨论。
起初,两名独立医生认为孩子“当时并非持续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建议先尝试药物和姑息治疗。然而,父母没有接受这样的方案,转而寻求第三位医生的意见。这位医生认定孩子的痛苦已无法以其他方式合理缓解,建议实施安乐死。随后孩子被注射镇静剂,离开了人世。
9月公布的委员会调查报告确认,这名医生“审慎尽责”地完成了整个过程。报告详细描述了决策过程:癫痫让孩子烦躁不安,常常无法入睡,痰液积在肺里,呼吸和吞咽都困难,而抗癫痫药物没有起效。医学界对此有不同声音,质疑为何一个“并非处于濒死状态”的残疾幼儿被允许安乐死。批评者认为,父母放弃的是本可减轻痛苦的姑息治疗。
荷兰是全球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早在2002年相关立法就已经开闸。比利时则走得更远,2014年取消年龄限制,2016年实施了全球首例未成年人安乐死。但此前荷兰法律存在一个奇怪的“空白”:新生儿可以安乐死,1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唯独1到12岁这一档没有任何制度安排。这个年龄段的重病孩子过去只能接受姑息镇静,或者被撤掉营养和水分,拖上数周自然死亡。
2024年,荷兰修法填补了这一空白,但1-12岁儿童实施安乐死需要满足严苛的条件,包括身患绝症、痛苦无法忍受且无改善希望、不存在其他合理治疗方案、父母同意、独立医生出具意见。每一起安乐死案件都必须上报委员会审查,再移交检察机关独立判断。本案经4名检察官复核,结论同样是认为医生没有违法。不过这种程序上的“正义”无法阻挡民间舆论对其父母决定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