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走岳母31万给前妻儿子被判返还 代管存款被转作他用!在事实面前,承诺显得苍白无力。王老太多年来勤俭持家,积攒下31万余元养老积蓄。女儿李某与女婿张某主动提出代为保管这些钱款。出于对女儿的信任,王老太于2024年3月将这笔钱转给了女婿。
然而,钱款到手后,次月女婿张某便在未征得王老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钱款转账给前妻所生的儿子小张,并谎称是为王老太购置外地养老房产。但所谓的“养老安置”迟迟未能兑现,王老太多次索要存款也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王老太将女儿李某和女婿张某诉至外区法院。2025年1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明确女儿与女婿须返还代管钱款30万元。但二人并未按约履行,王老太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仅从女儿账户扣划到3000余元,夫妻二人名下仅有女婿每月1000余元退休工资可供执行,无其他财产。
2025年10月,王老太以合法债权人身份,将女儿李某、女婿张某及小张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张某与小张间转账31万余元的行为,并要求小张返还28万余元。其间,通过执行扣划,王老太陆续拿回1万余元执行款。
王老太认为,张某向小张的转账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无偿转账,直接导致张某丧失履行能力,无法返还其代为保管的养老钱,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债权,应予撤销。李某、张某及小张则辩称,张某对小张的转账行为发生于2024年4月,而保管合同债权直至2025年1月才由生效调解书确认,不能以事后债权为由撤销在先行为。他们还声称,王老太系借张某名义在外地购房,相关转账金额实为房屋买卖的对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张某、小张所称借名买房事宜未经王老太同意,且无足够证据证明张某转账给小张的钱款系购房对价。张某对小张的转账无合理事由,应当认定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李某、张某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没有足够偿还能力。张某向小张的转账行为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恶意,直接导致张某丧失债务清偿的能力,影响了王老太债权的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条件,王老太有权主张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