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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前女友起诉归还借款 法院判决偿还16700元

   2026-04-29 15:47:44 红网56之窗百科网11
核心提示:分手后,前女友将男子陈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6700元借款

男子被前女友起诉归还借款 法院判决偿还16700元。分手后,前女友将男子陈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6700元借款。陈某乙辩称,案涉借条系其醉酒和被强迫出具;二人恋爱期间,他已向对方转账累计121695.9元,前女友向他银行转账累计28320元;双方资金往来属于恋爱期间共同消费与情感赠与,不属于借款。贵州习水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此案一审判决,判令陈某乙向前女友偿还借款16700元。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曾是恋人关系。2025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陈某甲人民币2700.00元用于还房贷和送人亲。备注:于2025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陈某乙。2025年3月27日”“今借到陈某甲人民币14000.00元,用于还黔农云借款。备注:于2025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陈某乙。2025年4月4日”。

被告辩称这两张借条是在醉酒和被原告强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原告于2025年3月18日向被告微信转账400元、于2025年3月19日向被告银行转账100元、于2025年3月20日向被告银行转账1900元、于2025年4月4日向被告银行转账14000元。庭审中原告称还另行支付借款现金400元给被告用于吃酒,但被告不认可收到该现金,并认为其他转账属于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共同开销,不属于借款。原告称2024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与被告系恋人关系,而被告则称2023年12月至2025年8月期间与原告系恋人关系。被告出具借条后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表明了双方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双方之间的男女朋友关系并不能否认双方的借款合意。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证明其交付了16400元借款,虽然被告不认可收到现金,但小额的现金支付和先交付后出具借条进行追认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借条载明的金额通常系借款金额,因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6700元的诉请。

被告辩称借条系醉酒和在原告强迫情况下出具,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借条是在醉酒情况下出具,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醉酒不能成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借条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辩称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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