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帮人治病致人死亡获刑 非法行医罪成立。去年9月,70岁的杨某得知张某患有脑梗后,为了帮助张某治疗,让张某自行准备了一种俗称“弩箭药”的有毒植物根部。杨某亲自操作将“弩箭药”和鸡混煮给张某喝下。张某感到身体不适后,杨某为其注射了一针“阿托品”,并拨打120电话求助,但张某当晚仍然不幸去世。实际上,杨某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根据一审判决书,检察机关指控称,2025年9月,杨某得知张某患有脑梗疾病,随后让张某自行准备了“弩箭药”。同年10月上旬的一天,杨某确认张某准备好的药物是“弩箭药”后,让张某到自己家中煮食治病。
同年10月15日上午,张某带着“弩箭药”到达杨某家。杨某将“弩箭药”和鸡混煮了三四个小时,先舀了一碗混合汤让张某喝下,接着再继续煮约半个小时,又让张某喝下。张某感到不适后,杨某安排其休息,并在不见好转的情况下为张某注射一针“阿托品”,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晚22时许,张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的死因是乌头碱(滇乌头碱、草乌甲素)中毒。从杨某家厨房火炉旁锅内提取的鸡汤及药渣,以及草药原物中均检出滇乌头碱、草乌甲素。2025年10月17日,杨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年满70周岁,主观恶性低,可酌情从宽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行医行为不具盈利性,与传统黑诊所有别,量刑应体现差异;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杨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且行医行为不具有盈利性,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