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车借给朋友,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需要担责?乘客下车随意开门撞到路人,保险公司对“开门杀”该不该赔?好心免费捎熟人一程,途中发生事故,司机能少赔钱吗……这些都是人们出行时普遍存在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6月30日起施行,清晰划定了事故担责人员、责任划分标准、赔偿核算规则。

新司法解释中,借车出事,车主有过错的也要赔偿。日常生活中租车、借车现象十分普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即将实施的新规明确了机动车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下使用人、管理人、所有人等不同的主体责任。新规第一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这一规定既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在警示车主、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要核验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等,审慎管控用车风险。

“开门杀”伤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车辆停靠后,乘车人随意开车门碰撞路人、非机动车的情况在出行中时有发生。以往,对于这类纠纷,不少保险公司会以开车门的乘车人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此次新规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补齐理赔空白: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